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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申请注册“苏鲜生”被驳回

在2015年3月,苏宁易购就在旗下的苏宁超市开售自营生鲜产品时使用“苏鲜生”一词。2017年4月,苏宁易购在徐州推出了全国首家“Su Fresh苏鲜生”精品超市,走“线上配送+线下体验”的经营模式,打造“生鲜+餐饮+超市”的消费体验。目前,苏宁易购已经在全国开设了10余家“Su Fresh苏鲜生”门店,分布在北京、广州、南京、徐州等地。 2017年11月,苏宁易购提出第27349766号、第27356264号、第27809191号、第27818022号、第27818042号、第27819520号“苏鲜生”商标(下统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啤酒等第32类商品、葡萄酒等第33类商品、冰柜等第11类商品、牙刷等第21类商品、服装等第25类商品、化妆品等第3类商品上。

中国商标网显示,除诉争商标外,苏宁易购还申请注册了43件“苏鲜生”商标,其中大部分均已被核准注册,涵盖与“Su Fresh苏鲜生”精品超市主营业务相关的替他人推销、自助餐厅等服务及新鲜水果与蔬菜、活动物等商品。 针对诉争商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分别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8691996号、第21743996号、第20890600号、第20890466号、第22869699号、第1378689号“苏先生”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苏宁易购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诉争商标经该公司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苏宁易购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2018年12月16日,原商评委作出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苏宁易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据此,原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苏宁易购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和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经过苏宁易购的长期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多件类似的案外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苏宁易购请求法院撤销原商评委所作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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