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世标网-中国商标行业领先品牌!

世标网

热门商标分类

行业新闻

“思而学”商标侵权 学而思获赔30万元

因认为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下称洪山思而学中心)在其教育培训服务中广泛使用“思而学”“思而学教育”等文字标识,与“学而思”商标高度近似,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学而思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北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刻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文字标识构成近似

原告北京学而思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31日,其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准注册了第9068528号“学而思”、第5077160号“学而思XES”以及第5861449号“学而思XUEERS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 2012年,北京学而思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昂然时代广告有限公司等案外人签订网络推广合同,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该公司旗下的“学而思教育”“学而思网校”“学而思培优”“学而思教育集团”分别获得“中国最具影响力教育辅导品牌”“中国最具竞争力在线教育品牌”“中国十大课外辅导品牌”等荣誉。

被告辩称,其在门店和宣传资料上简化使用企业名称中的“思而学”文字,是合理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是商标使用行为;“思而学”和“学而思”三个文字虽然相同,但是排列、含义、读音不同,不易造成混淆和误认,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洪山思而学中心的成立时间早于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洪山思而学中心在湖北省武汉市具有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故意。

二审法院指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北京学而思公司注册商标数量及知名度、洪山思而学中心的办学规模、侵权行为的地域范围及持续时间等侵权情节,以及北京学而思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已支付的费用等因素,酌定洪山思而学中心应赔偿北京学而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湖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洪山思而学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5395879680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件:2510037513@qq.com

周一至周五 8:30-18: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