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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器商标转让注意事项

空气净化器又称“空气清洁器”、空气清新机、净化器,是指能够吸附、分解或转化各种空气污染物(一般包括PM2.5、粉尘、花粉、异味、甲醛之类的装修污染、细菌、过敏原等),有效提高空气清洁度的产品,主要分为家用 、商用、工业、楼宇。

空气净化器中有多种不同的技术和介质,使它能够向用户提供清洁和安全的空气。常用的空气净化技术有:吸附技术、负(正)离子技术、催化技术、光触媒技术、超结构光矿化技术、HEPA高效过滤技术、静电集尘技术等;材料技术主要有:光触媒、活性炭、合成纤维、HEAP高效材料、负离子发生器等。现有的空气净化器多采为复合型,即同时采用了多种净化技术和材料介质。

空气净化器商标属于第5类商标,在选购时需要注意。

第五类商标所保护的范围包括

0501 - 药品,消毒剂,中药药材,药酒

0502 - 医用营养品,人用膳食补充剂,婴儿食品

0503 - 净化制剂

0504 - 兽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

0505 - 杀虫剂,除莠剂,农药

0506 - 卫生用品,绷敷材料,医用保健袋

0507 - 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

0508 - 单一商品

在进行空气净化器商标转让时,需要注意的是: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除非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不得随意转让。这是因为许可合同不能随之转让,不解除使用许可合同,就不能申请转让注册。在转让注册后,受让人如愿意仍可与原使用人继续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3、共有商标不得单独决定转让。

4、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以上就是“空气净化器商标转让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希望世标网整理的内容对你做商标转让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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