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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的公司怎么把商标转让给他人

公司已经注销,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转让。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的资格在法律上已经消灭,那么就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也包括在内。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也对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作了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司在注销时,就应当对商标专用权进行妥善处置,并在清算报告中的决议中决定商标权的归属。公司清算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商标专用权。 1992年5月27日国家商标局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企业终止后其商标专用权问题的函》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结。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应属清算之列。因此,在清算中,清算组织可以对原企业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申请注销。清算活动结束,该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

该函是国家商标局就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2年向国家商标局就《关于对企业法人灭失后其是否仍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等问题的请示》的回复。 现行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商标局网站上,都未对公司注销后就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作出规定。

所以,已注销公司不能把商标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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