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和商标转移的区别
实际上广义的商标转让是包括商标移转的,这也是为什么商标法没有涉及商标移转的原因。大体上,商标转让制度在世界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名下的所有商标,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可以单个转让,也可以多个一起转让,当事人可以自由充分的行使权利、处分商标。
一种是转让注册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我国新商标法采用的是后一种制度,一并转让的制度设计与相对理由审查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如果不要求一并转让,不仅会大大增加商标局依职权进行相对理由审查的难度,而且也会大大降低相对理由审查制度的价值。如果允许不一并转让,则 在申请注册阶段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也完全可以有理由要求并存。
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人千方百计与他人注册商标尤其是驰、著名商标发生联系,情况相当严重。一旦不要求商标一并转让,势必会减弱相对理由审查制度的作用,不仅会增加商标注册与管理的难度,也势必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是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处分自己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
商标转移
商标移转只是基于继承、判决等法律事件而导致的商标权转移。
注册商标转让和移转虽然都会导致权利人发生变动,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商标转让在商标局予以核准公告时发生法律效力;商标移转则是导致商标移转的客观事实发生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2、商标转让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受让人自核准公告之日起取得商标权,对于之前的侵权行为无权主张;商标移转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继受人可以对移转之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3、商标转让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的积极结果;商标移转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以外的客观事由而发生的消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