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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拟修改:商标不使用,驳回

商标法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但现实中,恶意抢注商标、囤积注册等行为时有发生,导致纠纷不断。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建筑法、商标法等8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打包提请会议审议。20日,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受国务院委托就此次修改向会议作出说明。其中商标法拟增加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为了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草案增加了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增加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在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

草案还修改了车船税法,将消防救援专用车船纳入免税车船范围;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修改行政许可法,增加非歧视原则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和不得强制技术转让等义务。

另外,草案还完善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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