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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商标“蹭名牌” 智能识别侵权行为

“蹭名牌”行为涉嫌商标侵权,但这种“李逵”遇到“李鬼”的事并不是今天才有。前几年,市场上就有“康帅傅”山寨“康师傅”,“娃恰恰”仿冒“娃哈哈”,“粤利粤”伪装“奥利奥”等案例……除了贵州的“老干妈”因被湖南“老干妈”冒名而对簿公堂,更多的品牌企业选择了防御性策略,即提前将一些近似商标注册到公司名下。

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在先原则,企业注册与自己近似的商标,是希望不给那些试图“蹭名牌”的投机者以可乘之机。

一方面,企业注册商标尤其是一口气注册十几个、几十个商标都需缴纳注册资金,而且除了核心商标外,一些边缘商标最多只有3年的法律保护时间,期满后若要续展,企业还要重新申请注册与再度支付费用;另一方面,将一些与核心商标关联或近似的商标“雪藏”起来,等于让这些商标资源被闲置,商标持有人不能从中获得附加值。

因为品牌企业在明处,仿冒者在暗处,“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即使品牌企业采取了防御性策略,也难免挂一漏万。所以说,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机制扬善惩恶,很难制约投机者。

其实,立法层面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经作出了非常明晰的规定。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种行为,其中的标的既包括相同商标,也包括类似商标专用权。《商标法》还明确,申请人收到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并不能代表其享有商标权,也就是说,在没有拿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前提下,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均属侵权违法行为。

不过,目前市场上侵犯相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不多见,更多的是侵犯近似商标专用权;同时,未在申请商标注册情况下明目张胆地侵犯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大大减少,但利用已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到收到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这一“时间差”实施侵权的行为比较普遍。显然,侵权者主要是想打“擦边球”。

为此,有关部门应适当压缩为期13个月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期,在此基础上,加大处罚震慑力度,对企业违法行为给予严惩。与此同时,执法也应大幅前移,重点是加快商标注册申请智能化,通过严密与快捷的技术比对,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封堵在申请端口。另外,为防止稀缺商标资源闲置浪费,可通过减免税收、技术补贴以及奖励等手段,鼓励商标持有者在商标二级市场开展商标转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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