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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退出给我们的启示

今年1月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郑嘉宁在任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科长期间,伙同时任局长李某,涉嫌收受多家知名企业贿赂款,为企业获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被判有期徒刑5年。有媒体梳理发现,有10余家当地企业卷入此案,包括“雅居乐”“曼秀雷敦”“健将”及“好太太”等品牌。

早在2013年8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2014年4月,当时的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驰名商标”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之所以让“驰名商标”退出,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驰名商标”已被过度滥用,一些所谓的“驰名商标”可能连起码的安全与质量也无法保证;二是,近年来政府不断改革放权,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减少权力背书和权力认证,同时也是压缩权力腐败空间。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驰名商标”的称号对于品牌来说是个很大的荣誉,消费者则为其打上了安全质优的印象签。获得这一称号是企业实力的体现,有助于提升企业商誉,它将以无形资产形式回报企业,更会在招标等领域获得准入门槛与加分。

但是,如果有市场之外的力量插手或干扰这一称号的评价与认定,就很可能带来很多猫腻和问题,包括腐败的“苍蝇”也难免会钻这个有缝的“蛋”。曾有一段时间,有官员帮企业认证“驰名商标”,有商人负责出钱、官员负责拿钱并替人办事,这是典型的权力寻租。

关键的问题在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要替消费者去评定一个商品是否驰名、值得信赖、足够安全,显然是一种本末倒置。

所以说,划清政府这只有形之手与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分工界限,十分重要。清除类似“驰名商标”的评选,不仅是把市场评价权、知情权还给消费者的过程,也是压缩腐败空间、保护公职人员不受腐蚀、拒绝腐败的举措。中山市的案例留给我们诸多启示,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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