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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背后腐败利益链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含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另规定,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工作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

涉案人员供述,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国家工商总局的最终认定是最关键也是最难的,一般都要市工商局领导去国家工商总局做工作才会顺利通过。

郑嘉宁同时还证实,受上述企业的请托,其与相关人员以中山市工商局的名义去北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寻求帮助和支持,后上述企业的驰名商标得以顺利认定。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始于《巴黎公约》。《巴黎公约》规定,无论各国商标权利取得程序如何,相关成员国均应履行公约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的义务。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各成员国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改革开放后,中国也签署了《巴黎公约》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需要履行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的义务。

原意为保护商标设立的驰名商标制度,在国内实行过程中成了代表荣誉的“名牌认证”。企业希望借此扩大品牌知名度,拓展市场份额;地方政府希望借此助力当地企业发展,并把其作为一项政绩指标。

早在国家工商总局出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之前,2003年3月广东省政府已经颁布《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

之后,广东省政府于2005年出台了《关于表彰奖励我省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企业的决定》,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予以表彰,并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予以表彰,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广州市也于同年出台了《广州市获得中国和省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

另外,各地市、区和镇政府都有相应的奖励政策,金额从数十万到上百万不等。

这些政策的初衷是鼓励当地品牌树立良好形象,做大做强,也客观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但政绩和利益的需求,催生了基层官员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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