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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杭州公司关联方侵害“大头儿子”角色名称在先权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注册的“大头儿子DATOU ER ZI及图”等14件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损害了央视动画享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剧照 (图片来源:资料图)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首次于1995年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而中央电视台也早在2002年就已经注册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及图”、“围裙妈妈及图”的多件、多类别商标,并授权给央视动画使用和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金华公司系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其在2013年1月起申请注册了“大头儿子”系列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动画出品单位开拓衍生品通常选择的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上。

商评委认为,动画片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知名度的取得系动画片出品单位创造性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出品单位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中央电视台和央视动画作为95版和13版《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的出品单位,享有知名动画片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产生的动画片播放以外的潜在交易机会和商业价值,构成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金华公司注册的争议商标中显著文字部分“大头儿子”及其对应拼音“DATOU ER ZI”与央视动画片角色之一的“大头儿子”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挤占了央视动画基于该动画片名称及人物形象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侵犯了央视动画所享有的在先权益。

经对比,争议商标所含图形与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动画形象在整体人物造型、基本形态等方面极为相近,构成实质性相似。而金华公司在明知“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知名度系央视动画积累而来的情况下,将与央视动画作品极为相近似的图形组合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精神,损害了央视动画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两点,商评委认定金华公司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提到的杭州公司曾先后两次被北京法院判定侵犯央视动画著作权。2017年8月,杭州公司因擅自授权进行大头儿子玩偶制作、销售被判侵权央视动画行为成立;2017年12月,杭州公司又因擅自授权他人使用大头一家的动画形象进行图书制作、销售、发行以及舞台剧的制作和演出,被判侵犯央视动画著作权。合计共赔偿央视动画经济损失超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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