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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商标注册是否为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那么,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呢?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没有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恶意抢注商标如何认定

(一)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申请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所以,认定不正当手段,只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以下是不正当手段的表现形式:

(三)注册成功,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指的是没有注册商标,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均没有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在些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经注册、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没有注册的商标。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一定的声誉。

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应当强调商标注册环节的诚实信用,通过对违反诚实信用的商标注册行为的规制,制止不正当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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