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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手续

(1)申请材料: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特定品质能力的证明材料,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由特定地域环境和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2)申请相关说明

①申请人应当不以赢利为目的,性质为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地理标志注册的适格主体。

②商标种类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

③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是指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并颁发的、确认其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④地理标志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水产品、手工艺品等。服务项目、家用电器等工业产品以及仅由纯自然因素或纯人文因素决定其品质的商品均不属于地理标志保护范围。

⑤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由于地方机构设置并不统一,如果难以确定相关部门是否为适格的行业主管部门,为避免引起后续纠纷,建议提交由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申请主体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商标的文件。

⑥地理标志申请人要提交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特定品质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身具备检测能力的,提交自有检测资质证书+自有检测人员名单+自有检测设备清单(均需盖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测的,提交双方签订的检测委托协议+受托单位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受托单位检测人员名单+受托单位检测设备清单(均需受托单位盖章)。

⑦除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正规公开出版的书籍、国家级专业期刊、古籍等客观材料记载外,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范围证明还可以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鉴于乡镇也是一级政府,如果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在乡镇或乡镇以下,可由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⑧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使用宗旨、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使用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使用管理规则的成员应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包括:使用宗旨、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使用条件、使用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使用管理规则的使用人应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为便利申请人制定地理标志相关使用管理规则,商标局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发布了参考样本,供申请人参考使用。

⑨由于地理标志集体(或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已经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特定地域环境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作了说明,申请人可不必再提交该说明。

⑩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是判定地理标志客观存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式。目前采信的相关材料有: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正规公开出版的书籍、国家级专业期刊、古籍等。相关材料应是原件或是已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公章的复印件和其刊号和版权页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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