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蹄大做”商标注册被驳回 系成语滥用
某餐饮公司申请注册“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遭到驳回,“小猪蹄大制作”成就了“小人物大梦想”,背后也隐藏着“小商标大麻烦”。
商评委认为“小蹄大作”为成语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款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因此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类似案件屡见不鲜,如何提防?
成语商标被驳回分以下几种情况:
1、对成语的滥用。第一种情况是成语在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范围内,被认为是滥用而被驳回。
2、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第二种情况是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而被驳回的情况。指申请人将成语进行字音、字义、字形的变造,希望依托原有成语的相关含义,结合变造后的音、形、意,突出显示商标的内涵,达到增强显著性的目的。
3、成语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缺乏显著性。第三种情况为所用成语在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内容, 缺乏显著性特征而被驳回。商标的基本特性是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此必然要求商标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将产品及服务从不同的厂商中区分出来。
4、模仿、变造成语商标仍有通过,尚未出现十分明确的审查意见。除以上提到的三种情况外,模仿、变造成语的商标通过一定的行政及法律手段有可能获得通过,但尚未出台较为明确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