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申请“小蜜”商标被驳回
关于第23250459号“阿里店小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6964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50459号“阿里店小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固定的含义指向,其实为一款人工智能机器人。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商标的“阿里巴巴”的延伸品牌,与申请人之间有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先存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部分介绍;关于“小蜜”的相关解释;部分类似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小蜜”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第38类复审服务、第41类复审服务、第42类复审服务、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孟令邦
龙侠
耿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