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饭店“蹭知名商标热度” 被判拆除招牌
海南一中院审理查明,白莲鹅饭店原经营者郑琼莲于2000年1月25日经海南省澄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设立经营白莲鹅餐饮,并在2003年1月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颁发《商标注册证》(注册证号为:第3017127号),取得“白莲鹅饭店”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饭店、备办宴席、餐厅、餐馆等,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月27日止。
2009年5月11日,该店经营者由郑琼莲变为王练连,企业名称登记随后也由澄迈老城白莲鹅酒饭店变更为澄迈老城白莲鹅饭店。2013年4月9日,原告经办理续展注册,取得《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同时,取得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变更后的注册人名义为澄迈老城白莲鹅饭店。
2017年1月10日,被告经海南省澄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工商所核准注册,在原告饭店隔壁以“祥禄老白莲鹅饭店”为招牌经营饭店,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白莲鹅饭店”商标注册专用权,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在该地区、该行业中经营时间已长达17年,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饭店2017年1月才注册且就在原告饭店隔壁开设饭店,应当知晓原告的企业名称、商誉等情况,理应避免使用与原告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招牌,但祥禄饭店将原告在先注册的商标“白莲鹅饭店”作为外观招牌中显著标志使用,主观上有攀附原告商誉、误导社会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的故意,客观上也有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具有许可使用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的可能,已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此,海南一中院作出被告停止侵权并自行拆除侵权招牌的判决。